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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射用重组人源化抗PD-1单克隆抗体(代号为LZM009)的优势:
可以适用于一线化疗失败的复发或转移性胸腺癌患者的治疗



临床试验详情:

一、题目和背景信息

登记号CTR20200784
相关登记号CTR20180494;CTR20191862;
药物名称注射用重组人源化抗PD-1单克隆抗体(代号为LZM009)
药物类型生物制品
临床申请受理号企业选择不公示
适应症一线化疗失败的复发或转移性胸腺癌
试验专业题目评价 LZM009 治疗至少接受过一线化疗失败的复发或转移性胸腺癌患者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单臂、多中心、II期研究
试验通俗题目LZM009-II期胸腺癌
试验方案编号LZM009-II;V1.3(2020.01.19)方案最新版本号
版本日期: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企业选择不公示
二、申请人信息

1、试验目的
三、临床试验信息

主要目的: 由独立影像评估委员会依据RECIST V1.1评价LZM009治疗至少接受过一线化疗失败的复发或转移性胸腺癌患者的客观缓解率(ORR) 次要目的: 研究中心评估的ORR,评估受试者OS、PK、ADA、分析组织中潜在的能预测疗效的生物标志物与疗效的关系。

2、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安全性和有效性试验分期II期设计类型单臂试验
随机化非随机化盲法开放试验范围国内试验
3、受试者信息
年龄18岁(最小年龄)至 无上限岁(最大年龄)

性别男+女

健康受试者
入选标准
1同意遵循试验治疗方案和访视计划,自愿入组,并书面签署知情同意书;
2在签署知情同意书当天年龄≥18周岁,性别不限;
3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0-2分;
4预期生存期≥12周;
5组织学确诊的胸腺癌(WHO分类 2015版);
6Masaoka分期为不可手术切除或进行根治性放疗的复发或转移性胸腺癌患者;
7至少接受过一线或以上系统性化疗失败;治疗失败的定义:接受一线系统化疗治疗期间或治疗后疾病进展或毒副作用不可耐受,疾病进展必须有影像学证据。对于新辅助/辅助治疗(化疗或放化疗),如果在治疗期间或停止治疗后6个月内发生疾病进展,应将其算作一线治疗失败;
8根据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1.1版(RECIST V1.1),具有至少一个可测量病灶,位于既往放疗照射野内或局部治疗后的可测量病灶如果证实发生进展,亦可选为靶病灶;
9既往接受过系统性化疗、根治性/广泛性放疗、靶向治疗,治疗结束时间距离首次用药时间必须间隔至少28天;
10既往接受局部姑息性放疗,治疗结束时间距离首次用药时间必须间隔至少14天;
11既往系统性化疗、根治性/广泛性放疗相关AE恢复至美国国立癌症研究所通用不良事件术语第5.0版(NCI CTCAE V5.0 版)≤1 级(脱发、非临床显著性和无症状性实验室异常除外);
12受试者有足够的器官和骨髓功能,满足以下实验室检查标准:1、1、 血常规: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5×109/L;血小板计数(PLT)≥80×109/L;血红蛋白含量(HGB)≥9.0g/dL;注:检查前 14 天内不允许使用给予任何血液成分、细胞生长因子等干预使指标达到正常范围。2、2、 肝功能:无肝转移患者要求血清总胆红素(TBIL)≤1.5×正常上限(ULN);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5×ULN。有肝转移患者要求:血清总胆红素(TBIL)≤1.5×正常上限(ULN);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5×ULN;肾功能:血肌酐(Scr)≤1.5 ULN,或内生肌酐清除率≥50mL/min(Cockcroft-Gault式);3、3、 肾功能:血肌酐(Scr)≤1.5ULN,或内生肌酐清除率≥50mL/min(Cockcroft- Gault 式);4、4、 凝血功能充分,定义为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 或凝血酶原时间(PT)≤1.5 倍 ULN;若受试者正在接受抗凝治疗,只要 PT 或 INR 在抗凝药物拟定的范围内即可;
13体重≥40公斤;
14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和育龄期女性愿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至试验药物末次给药后6个月内采取有效避孕措施;育龄期女性包括绝经前女性和绝经后2年内的女性。育龄期女性在首次试验药物给药前≤7天内的妊娠检测结果必须为阴性。
排除标准
1混合型胸腺癌(病理结果显示肿瘤中含有至少一种胸腺癌的成分,伴有任何其它胸腺上皮肿瘤的类型[包括胸腺瘤和胸腺癌]),含小细胞或大细胞神经内分泌癌成分的肿瘤;
2过去5 年内患有其它恶性肿瘤(除外已经得到有效控制的皮肤基底细胞癌、宫颈原位癌);
3当前正在参与干预性临床研究治疗,或在首次给药前4 周内接受过其他试验药物或使用过试验器械治疗;
4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之前存在既往抗肿瘤治疗引起的未恢复至美国国立癌症研究所通用不良事件术语第 5.0 版(NCI CTCAE V5.0 版)1 级的毒性(不包括脱发、非临床显著性和无症状性实验室异常);
5既往使用过抗 PD-1、抗 PD-L1、抗程序性死亡受体配体 2(PD-L2)或抗细胞毒T 淋巴细胞相关抗原 4(CTLA-4)药物或作用于 T 细胞协同刺激或检查点通路的任何其它药物(如 OX40、CD137 等);
6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之前 4 周内使用过免疫抑制药物,不包括:a.a. 喷鼻、吸入性或其他途径的局部糖皮质激素或生理剂量的系统性糖皮质激素(即<10mg/天泼尼松或其等效剂量的其他糖皮质激素);b.b. 糖皮质激素作为过敏反应的预防用药(如预防造影剂过敏);
7在研究药物首次治疗之前4 周之内接受过重大的外科手术或者预期在研究治疗期间需要接受大手术;
8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之前 4 周之内、计划在研究期间或最后一次给药 5 个月内预期接受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
9已知对重组人源化 PD-1 单抗或其任何辅料过敏;已知有变态反应性疾病病史或为严重过敏体质;
10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2 周内接受过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草药、中成药或免疫调节作用的药物(包括胸腺肽、干扰素、白介素等,除外为控制胸水或心包积液局部使用)系统性全身治疗;
11有活动性、已知自身免疫性疾病病史,包括但不限于重症肌无力、纯红细胞再生障碍性贫血、低丙种球蛋白血症、系统性红斑狼疮、银屑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炎性肠道疾病、桥本氏甲状腺炎等,除外:I 型糖尿病、仅通过激素替代治疗可以控制的甲状腺功能减退、无需全身治疗的皮肤病(如白癜风)、已控制的乳糜泻;
12对于已知存在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的受试者,如果既往接受过脑转移治疗,受试者的病情稳定(在试验治疗首次给药前至少4周未见影像学进展证据,并且任何神经症状均已恢复至基线水平),重复影像学检查证实未见新的脑转移或原有脑转移病灶增大的证据,且在试验治疗首次给药前至少 14 天不需要类固醇治疗,则可以参与试验。若受试者伴有癌性脑膜炎,不论其临床状况是否稳定都应排除;
13需要全身抗菌,抗真菌或抗病毒治疗的严重慢性或活动性感染,包括结核、梅毒、艾滋病(HIV 抗体阳性)等;
14已知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史,已知原发性免疫缺陷病史、异体器官移植史和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
15已知患有急性或慢性活动性乙型肝炎(HBsAg 阳性且 HBVDNA 病毒载量≥ 200IU/mL 或≥103 拷贝数/mL);急性或慢性活动性丙型肝炎(HCV 抗体阳性且HCV RNA 阳性);
16心血管系统疾病符合下面任一条:心功能≥NYHAII 级的充血性心力衰竭;需要药物治疗的严重心律失常;首次给药前6 个月内发生过急性心肌梗死、严重或不稳定型心绞痛、冠脉或外周动脉搭桥、支架术;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校正 QTc 间期男性>450 毫秒,女性>470 毫秒,或存在尖端扭转型室性心动过速的危险因素如经研究者判断有临床意义的低钾血症、长 QT 综合征家族史或家族性心律失常史(如预激综合征);未能有效控制的高血压(定义为经规范化降压药治疗后收缩压≥140mmHg 和/或舒张压≥90mmHg);
17既往接受抗肿瘤治疗时出现2 级或以上放射性肺炎受试者,具体由研究者综合判断;
18既往和目前有肺纤维化史、间质性肺炎、尘肺、药物相关肺炎、肺功能严重受损等肺部疾病;
19有临床症状需要引流的胸水、腹水、心包积液;
20既往3 个月内有深静脉血栓、肺栓塞或其它任何严重血栓栓塞的病史(植入式静脉输液港或导管源性血栓形成,或浅表静脉血栓形成不被视为“严重”血栓栓塞);
21现有或既往患有炎性肠病(例如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的受试者;
22患有不受控的并发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持续或活动性感染、活动性消化性溃疡病或胃炎、活动性出血性疾病或精神疾病/社会情况,会限制对研究要求的遵守或损害受试者书面签署知情同意书的能力;
23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24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依从性或不适合参加本研究。
4、试验分组
试验药
序号名称用法
1中文通用名:注射用重组人源化抗PD-1单克隆抗体(代号为LZM009)
用法用量:注射用无菌粉。规格:50mg/瓶,给药方式:给药前以2ml注射用水复溶,后用100ml生理盐水稀释,静脉滴注,时长为30分钟至2小时。每3周一个治疗周期,连续给药至疾病进展或发生不可耐受毒性反应等,最长接受治疗时间为24个月
对照药
序号名称用法
1中文通用名:NA,单臂试验无对照药物。
用法用量:NA,单臂试验无对照药物。
5、终点指标
主要终点指标及评价时间
序号指标评价时间终点指标选择
1客观缓解率(ORR): 是肿瘤体积缩小达到预期并能维持最低时限要求的受试者比例, 为完全缓解(CR)和部分缓解(PR)比例之和。本研究中将基于 RECIST V1.1 版本标准由 IRRC 进行评估的 ORR。缓解期通常是指从开始出现疗效直至证实出现肿瘤进展的这段时间。有效性指标
次要终点指标及评价时间
序号指标评价时间终点指标选择
1客观缓解率(ORR): 是肿瘤体积缩小达到预期并能维持最低时限要求的受试者比例, 为完全缓解(CR)和部分缓解(PR)比例之和。ORR 是一种直接衡量药物抗肿瘤活性的指标,常用于免疫检查点单抗的临床研究疗效评价。本研究中将基于 RECIST V1.1 版本标准由研究者进行评估的 ORR, 同时根据 iRECIST 标准来评定实体肿瘤的免疫相关客观缓解率(iORR),iORR 为免疫相关完全缓解(iCR)和免疫相关部分缓解(iPR)比例之和。同时 IRRC 根据 iRECIST 标准来评定实体肿瘤的免疫相关客观缓解(iORR),iORR 为免疫相关完全缓解(iCR)和免疫相关部分缓解(iPR)比例之和。ORR:缓解期通常是指从开始出现疗效直至证实出现肿瘤进展的这段时间。有效性指标
2缓解持续时间(DOR)DOR是指通过肿瘤评估第一次出现CR 或PR 开始至第一次出现疾病进展(PD)或任何原因导致死亡的时间。有效性指标
3免疫相关 DOR(iDOR)肿瘤第一次评价为 iCR 或 iPR 开始到第一次评价为免疫相关确认疾病进展(iCPD)或任何原因死亡的时间。对于是否进展或者是否死亡尚不清楚的受试者, 持续缓解时间删失在最后一次患者评价的时间点。有效性指标
4缓解时间(TTR)TTR:是指是指从合格入组研究(定义为首次接受研究药物治疗)开始至肿瘤评估第一次出现 CR 或 PR 的时间。有效性指标
5无进展生存期(PFS)PFS定义为从合格入组研究(定义为首次接受研究药物治疗)开始至疾病进展(PD)或者至由于任何原因导致受试者死亡的时间。有效性指标
6总生存期(OS)OS是指从合格入组研究(定义为首次接受研究药物治疗)开始至因任何原因引起死亡的时间(失访患者为最后一次随访时间);研究结束时仍然存活患者,为随访结束日。有效性指标
6、数据安全监查委员会(DMC)

7、为受试者购买试验伤害保险

四、研究者信息
1、主要研究者信息




2、各参加机构信息


序号机构名称主要研究者国家或地区省(州)城市
1山东省肿瘤防治研究所(山东省肿瘤医院)刑力刚中国山东济南
2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王永生中国四川成都
3上海市胸科医院方文涛中国上海上海
4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张雷/汪子书中国安徽蚌埠
5首都医科大学玄武医院张毅中国北京北京
6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林勤中国福建厦门
7北京大学深圳医院王树滨中国广东深圳
8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樊青霞中国河南郑州
9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陈公琰中国黑龙江哈尔滨
10辽宁省肿瘤医院马锐中国辽宁沈阳
11山东第一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山东省千佛山医院)王俊中国山东济南
12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吴开良中国上海上海
13云南省肿瘤医院李高峰中国云南昆明
14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方勇中国浙江杭州
15北京大学肿瘤医院石安辉中国北京北京
16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张鹏中国天津天津
17河南省肿瘤医院叶柯中国河南郑州
18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陈元中国湖北武汉
19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宋启斌中国湖北武汉
20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崔久嵬中国吉林长春
21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胡晓桦中国广西南宁
22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叶升中国广东广州
23天津市肿瘤医院赵路军中国天津天津
24浙江省肿瘤医院张沂平中国浙江杭州
25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蔡开灿中国广东广州
26河北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刘俊峰/祝淑钗中国河北石家庄
27湖南省肿瘤医院王文祥中国湖南长沙
28南京大学医学院附属鼓楼医院刘宝瑞中国江苏南京
29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张华中国新疆乌鲁木齐
30沧州市人民医院石金升中国河北沧州
31宜春市人民医院陈金平中国江西宜春
32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张俊红中国湖北武汉
33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孙江涛中国河南洛阳
34海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曾江正中国海南海口
35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赵建强中国江苏淮安
五、伦理委员会信息
序号名称审查结论批准日期/备案日期
1山东省肿瘤防治研究院同意2020-03-23
2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同意2020-04-03
3上海市胸科医院同意2020-04-07
六、试验状态信息
1、试验状态

进行中 (招募中)

2、试验人数
目标入组人数国内: 47 ;
已入组人数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实际入组总人数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3、受试者招募及试验完成日期
第一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日期国内:2020-04-02;    
第一例受试者入组日期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试验完成日期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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